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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刑更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伟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刑更446号罪犯王伟虎,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奉刑初字第1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虎犯抢劫、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以(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23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甘肃省白银监狱于2016年4月4日提出对罪犯王伟虎的减刑意见,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4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表、检察机关意见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欣代理审判员  杨志宇代理审判员  李军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