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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赵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赵延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840号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涛,经理。被告赵延奇,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赵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梦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