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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农莲英、农莲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莲英,农莲秀,农连卿,农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农莲英,女,1963年5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农莲秀,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农连卿,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农继伟,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农莲英、农莲秀、农连卿与被执行人农继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农继伟于2016年3月29日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农莲英、农莲秀、农连卿已领取执行款,总计3420.7元,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实现,本案已经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漫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