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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西北海民建经贸有限公司、孙士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海民建经贸有限公司,孙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民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长青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继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士勇,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民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士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56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民建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孙士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来源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