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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广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广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82号罪犯王广辉(乳名王建党),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广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9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广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广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广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广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广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