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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于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1899号原告于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龙,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农村居民。原告于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龙、被告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脾气不和,经常打仗吵架。被告不孝顺父母,还经常打骂父母。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文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说的不是事实,夫妻之间吵吵闹闹很正常,原告之所以要和我离婚,是因为他在外边有人了。原告的母亲已经去世14年了,父亲也已经去世3年了,如果我真的不孝顺、打骂父母,原告早就应该要求离婚了,而并不是现在才起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并不融洽。现原、被告已分居,原告住在平度市店子镇南国家埠村其养猪的地方,被告住在店子镇南国家埠村122号。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婚内出轨,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如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于某与被告文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双方婚后感情并不融洽,并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被告虽主张原告有出轨行为,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未果,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于某与被告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