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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汤阴县明珠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闻新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股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明珠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闻新芳,牛全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61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明珠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汤阴县星阁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金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闻新芳,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岳庙街104号。被执行人牛全义,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小元村3区8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8日���出的(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和2016年3月3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闻新芳、牛全义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闻新芳在汤阴县牧苑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享有99%的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闻新芳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额为990万元,闻新芳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闻新芳在汤阴县牧苑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享有99%的股权及股权收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及股权收益。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