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登龙与水淼、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龙,水淼,姚东,庄怀莲,水巨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474-2号原告:张登龙,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水淼,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姚东,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庄怀莲,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水巨河,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龙诉被告水淼、姚东、庄怀莲、水巨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水淼、姚东、庄怀莲、水巨河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李丙年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凤阳县华联工具厂商住楼新淮路291号3单元3层3号(房地产权证号:20××17,建筑面积94.64平方米)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丙年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凤阳县华联工具厂商住楼新淮路291号3单元3层3号(房地产权证号:20××17,建筑面积94.64平方米)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文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