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高亚明与高桂芳、吴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明,高桂芳,吴刚,于来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高亚明。被告高桂芳。被告吴刚。被告于来香。原告高亚明与被告高桂芳、吴刚、于来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亚明,被告高桂芳、吴刚、于来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前后排邻里关系,并且是亲属,2002年被告建临道的西厢房时占用了原告后面的宅基地一米。当时被告承诺当原告翻建新房时,被告保障将占用的一米给原告腾出来,鉴于亲属,原告就同意了,可是今年原告盖房时,被告拒不将该一米地腾出来,还阻止原告建房,经多人多次调解,至今未果。综上事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原告之诉请。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诉被告占用原告宅基地一米地方的事实被告承认,但是这一米宅基地是被告在盖房时与原告商量好,并向原告支付800元购买的。2009年村里土地最后一次测量时,原告妻子亲口承认放弃屋后宅基地并按下手印。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因为房子从2002年到现在已经建好13年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排邻居,并且有亲属关系。原告陈述,2002年被告建临道西厢房时占用原告房后宅基地一米,当时原告同意。现原告盖房,被告拒不腾出,还阻止原告建房,但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认为己方已于盖房时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一米宅基地,而且本案时效已过。庭审中,原告方的证据有1991年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调查勘丈登记表1份。被告无证据提交,但提出在2009年土地部门测量时原告妻子在测量底档按过手印,承认房后已无宅基地,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陈述,手印是原告母亲(现已去世)所按,自己不知情。经查,原、被告均未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以上事实有宅基地有偿使用调查勘丈登记表、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该案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现原、被告均无宅基地使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原告高亚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靖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