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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崇军和臧少强、解清华、李兴修、臧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军,臧少强、解清华、李兴修、臧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王崇军。被执行人臧少强、解清华、李兴修、臧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崇军与被执行人臧少强、解清华、李兴修、臧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莱西市公证处,案号(2010)莱西证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恢复执行,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公证处(2010)莱西证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盖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