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蔡楚塔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楚塔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刑初94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楚塔,男,广东省陆丰市人,身份证号码:×××2373,小学文化,汉族,无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木坚,系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楚塔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楚塔及其辩护人刘木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甲子镇一巷11号李某(另案处理)家抓获被告人蔡楚塔、李某及陈某甲、朱某、陈某乙、范某等人时,被告人蔡楚塔从其右裤袋将一包用透明塑料手套包装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扔在李某家天井两辆摩托车中间,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一小包。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楚塔扔掉毒品净重计82.04克;从被告人蔡楚塔身上查获毒品净重计2.8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楚塔无视国家法律,竟敢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楚塔对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无意见,但辩称指控的82.04克毒品不是其本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起诉书指控蔡楚塔扔掉82.04克毒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二是蔡楚塔身上查获的2.82克毒品,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不定罪处罚。三是蔡楚塔身患××,其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宜长期羁押,请求法庭当庭释放蔡楚塔。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甲子镇一巷11号李某(另案处理)家抓获被告人蔡楚塔、李某及陈某甲、朱某、陈某乙、范某等人时,被告人蔡楚塔从其右裤袋将一包用透明塑料手套包装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扔在李某家天井两辆摩托车中间,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一小包。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楚塔扔掉毒品净重计82.04克;从被告人蔡楚塔身上查获毒品净重计2.8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受案字(2015)87号受案登记表、汕公立字(2015)68号立案决定书、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汕检公交诉(2016)5号交办案件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蔡楚塔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2.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珠公拱搜查字(2015)369号搜查证、搜查笔录、陆丰市公安局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联合汕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位于陆丰市甲子镇东湖区11巷11号李某住宅进行搜查。经搜查,在李某身上查获到疑似毒品一包(重约13克);从蔡楚塔身上查获到疑似毒品一包(重约3克),并在位于天井一辆女装深蓝色的摩托车正面查获到蔡楚塔从身上扔掉的用透明塑料手套包装的疑似毒品一包(重约87克)。并进行了拍照。3.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5)590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说明材料2份证实,(1)结晶状物,净重计82.04g,;(2)结晶状物,净重计2.82g。分别取送检1、2号检材适量各作前处理后,均供毒品免疫法检验及GC/MS仪器定性分析,送检1、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甲基苯丙胺合计84.86克。4.汕尾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对被告人蔡楚塔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尿液检测法,结果对甲基苯丙胺呈阳性。5.汕尾市公安局抓获经过、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十中队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十中队协助汕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陆丰市甲子镇东湖区11苍11号一居民住所开展抓捕行动。当抓捕人员在进入时,该住所一楼大厅内有四名男子在打麻将,见公安人员进去后,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嫌疑人叫蔡楚塔,甲西镇人)从其右裤袋将一包用透明塑料手套包装的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迅速扔往一楼门埕中的两辆摩托车中间,这个过程被抓捕民警看在眼里,遂将其控制后,在其身上又搜出疑似毒品一小包,并在一楼门埕中的两辆摩托车中间查获其扔掉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6.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楚塔的出生日期为1967年6月12日等基本情况。7.证人李某证言:2015年12月4日晚上8、9点的时候,我打电话给陈涛(他的电话号码是134××××3462),叫他来我家打麻将,到了10点左右,陈涛和谢金饶先后来到我家,过了一会儿,我朋友范某来到我家,我们四人开始打麻将。之后蔡楚塔、陈某甲、陈某乙也来我家,我和陈涛、谢金饶就让位给蔡楚塔、陈某甲、陈某乙,我就和陈涛、谢金饶到我楼上房间吸毒,我从房间里拿出自制的吸毒工具,从身上拿出一包用透明封口袋装着的冰毒,然后拿出一点放在锡纸上烤,用吸管把烤出来的烟吸进肺部,吸了3、4次,陈涛和谢金饶说他俩也要吸点,我同意了。陈涛先从我那包冰毒里取出一点冰毒放在锡纸上烤,陈涛吸完,谢金饶开始吸,我看谢金饶在吸的时候,就走出房间下楼,看范某、蔡楚塔、陈某甲和我妻子雪冰四人打麻将。当时陈某乙在看,之后陈涛和谢金饶吸完毒也下楼看打麻将,到12月5日凌晨1时左右,我家门没锁,忽然进来很多警察,叫我们不许动,我当时不敢动,但我看到蔡楚塔从身上拿出一包用透明胶袋装着的冰毒扔到我家放着的一辆女装深蓝色摩托车下面,刚好被警察看到查获了,然后警察从我身上查获我吸食的那包10多克用透明封口袋装着的冰毒,还从我家房间查获吸毒工具。时间大约是10多天前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蔡楚塔来我家,他上楼看到我在吸毒,就对我说他也要吸毒,还说他自己身上有冰毒,我同意了,把吸毒工具矿泉水瓶和吸管拿给他,他从自己身上拿出一小包用透明封口袋装着的冰毒,拿出一点在锡纸上烤,然后吸了起来。当天蔡楚塔等人在客厅打麻将,警察冲进来的时候,蔡楚塔便跑到外面的天井,民警将蔡楚塔控制在天井放摩托车旁边。这时,我看见蔡楚塔用右手从其右裤袋内拿出一包毒品扔在摩托车下面。我当时站在天井旁边,蔡楚塔在天井放摩托车处被控制,距离摩托车20厘米左右。我亲眼看见他把一包毒品扔在摩托车下面。陈某甲当时有看见蔡楚塔从客厅跑出来到天井,有无看到他扔毒品我就不清楚,但是当时我和陈某甲都听到民警大喊叫蔡楚塔把扔掉的东西捡起来。民警叫蔡楚塔对扔掉的毒品进行指认时,我和老婆朱某也有叫蔡楚塔:“你自己扔的东西(指毒品)就要承认。”蔡楚塔扔掉的毒品是一包用透明胶袋装着的冰毒。经过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李某辨认出3号相片中的男子就是从身上拿出一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毒品扔在一辆女装深蓝色摩托车下面的蔡楚塔。证人李某对现场被告人蔡楚塔扔出来毒品现场相片2张的指认。8.证人陈某甲证言:(2015年12月5日)我在甲子镇东湖区“阿义”家被带来问话的,当时我在客厅打麻将。与我一起打的还有范某、陈某乙、“阿义”的老婆,还有“阿蔡”。我在麻将桌旁,靠近门口的位置,当时我在麻将桌旁蹲下来,看到“阿蔡”跑到外面的天井的摩托车旁,然后,我听到公安同志叫“阿蔡”把扔掉的东西捡起来。我没有看到“阿蔡”扔东西,但我有看到他跑到摩托车旁并听到同志叫他把东西捡起来。我认识“阿蔡”有半年左右,不清楚他什么职业。经过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陈某甲辨认出3号相片中的男子就是在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时走到一辆女装深蓝色摩托车那里的蔡楚塔。9.证人朱某证言:(2015年12月5日)当时公安同志进到我家时,我在客厅打麻将,还有汉苗、“阿塔”、“阿通”“阿雄”。印象中我坐在里面,面向大门,对面是汉苗,“阿塔”和“阿通”坐对面,他们是靠门边的。当时警察在敲门的时候,我过去开门,警察就进来,我当时看到公安同志叫“阿塔”把扔掉的东西捡起来,当时还听到同志说:“我看到你扔的东西,你还不认,我们会冤枉你吗?”我没有看到,只听到同志这样说。我开完门,转过身,走进去的时候,看到他们都蹲着,“阿塔”蹲在天井门楹的摩托车旁,其他情况没有注意。经过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朱某辨认出3号相片中的男子就是“阿塔”(蔡楚塔)。10.证人陈某乙证言:我是(2015年12月5日)在甲子东湖“阿义”家被查获的。当时我在打麻将,还有朱某、“阿塔”、“阿雄”、“阿通”和我。我坐在客厅的门口,面向里面,对面坐的是朱某,“阿塔”和“阿通”坐对面,“阿塔”坐我的右手边,“阿通”坐左手边。公安机关进去查获我们的时候,当时雪冰去开门,公安同志进来以后,叫我们不要动,当时我看到“阿塔”站起来,走出去,然后,同志叫我们不要动,把头低下去,我就蹲下去,面向客厅,我也把头低下去,没看到什么,但有听到同志叫“阿塔”把扔掉的东西捡起来,我还听到“阿塔”说东西不是他扔的。证人陈某乙对现场毒品位置相片1张的指认,称同志当时叫亚塔拿起来,其才看见摩托车下有一小东西。11.证人范某证言:我是(2015年12月5日)在东湖区“阿义”家被查获,当时我在他家客厅打麻将。还有雪冰、“阿塔”、陈某甲、陈某乙,我在茶具处等。公安同志在执法时,我没看到什么,我听到同志问“阿塔”扔什么东西,把扔掉东西捡起来,“阿塔”第一句没回答,同志再问的时候,“阿塔”说:“我没扔什么东西。”当时我在客厅里的茶具旁蹲下来。12.被告人蔡楚塔供述:今天(2015年12月5日)凌晨二点多钟时,我和朱某、陈某乙、范某四人在陆丰市甲子镇东湖区门仔巷李某气家中赌麻将被公安同志查获。我被查获当时身上被缴获一小包的冰毒,在我裤袋缴获。这些冰毒是我自己吸食的。公安同志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对我的尿液检测,结果是一条红线,呈阳性。我吸食的冰毒是捡来的。我在“阿义”家的客厅打麻将,当时看到公安同志进来,我跑出来到客厅外面的天井,然后就在这被公安同志抓获。公安机关查获我时,我没有扔东西。当场有其他人看到我扔物品,我不知道。跟我一起被抓的人还有李某、陈某乙、阿雄、木通,我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在他家赌博认识的。我经常到他家打麻将,关系可以。公安同志进到“阿义”家时,我有从麻将桌走出来门外的门楹上。我当时在现场看到的毒品在其中一辆女装摩托车的车下面。不清楚是怎样包装的。同志叫我到摩托车旁指认的时候,我有把毒品拿起来。公安同志相片中的毒品是我现场看到的毒品,跟我当时看到的位置和包装是一样的。被告人蔡楚塔对现场毒品相片2张的指认;对现场李某家相片4张及其身上查获毒品相片1张的指认。对被告人蔡楚塔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析如下:有证人李某证言现场亲眼看到被告人蔡楚塔扔毒品的行为,以及对扔毒品位置和毒品的指认;有证人陈某甲、朱某、陈某乙、范某证言听到现场公安干警叫被告人蔡楚塔把“东西”捡起来的叫喊声,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有毒品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84.86克的事实,故对被告人蔡楚塔的辩解及辩护人第一、二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第三点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无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楚塔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楚塔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安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