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484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镇。委托代理人马国胜,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的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晓文审 判 员 梁玉其人民陪审员 王拴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华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