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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刘振与韩国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940号原告刘×。被告韩××。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河西区乐园道68号银河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53451L。负责人陈政,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旭明,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