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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430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医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