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终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兴旺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兴旺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4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兴旺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2号。法定代表人陈桂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电满,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法定代表人李同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嵩超,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兴旺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3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北京市兴旺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兴旺保洁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下称电力公司)与我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保洁服务委托合同》,委托我公司为其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每月价格为26400元。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约定,双方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到期前,如有意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月保洁费的1倍。电力公司违反双方约定,未提前通知我公司,2013年12月28日,电力公司突然通知我公司不再签订新合同,要求我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撤离服务场所,我公司无奈只得按其要求撤离了所有员工及保洁设备。我公司认为电力公司未提前1个月通知终止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相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电力公司支付我公司违约金26400元;2.诉讼费由电力公司承担。电力公司辩称:不同意兴旺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我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和事实,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二、本案合同中约定的提前1个月通知,指的是一方违约导致合同非自然终止时的义务。本案提前1个月通知的违约情形并没有出现,故无需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系到期自然终止,我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不存在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兴旺保洁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无据。综上,不同意兴旺保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保洁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作为附期限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自然终止情况下的提前通知义务,兴旺保洁公司主张电力公司未提前告知构成违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判决:驳回北京市兴旺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兴旺保洁公司不服,持原审诉讼意见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电力公司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北京市电力公司(甲方)与兴旺保洁公司(乙方)签订《保洁服务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保洁服务,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总承包价格为316800元/年,折合每月为26400元/月。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或协议到期前,如有意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属违反协议规定,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月保洁费的1倍”。合同签订后,北京市电力公司变更名称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2013年12月28日,电力公司通知兴旺保洁公司不再签订新合同,要求兴旺保洁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撤离服务场所。兴旺保洁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撤离了员工及保洁设备。上述事实,有《保洁服务委托合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电力公司与兴旺保洁公司签订的《保洁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合同中的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欲终止合同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的条款,系对单方解除合同情形下责任承担问题的约定,但电力公司并未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该约定的情形。现该合同已到期,双方已履行完毕且未再签订新的协议,电力公司要求兴旺保洁公司撤离服务场所,并无不当。兴旺保洁公司主张电力公司违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北京市兴旺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北京市兴旺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雪代理审判员  冷济光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