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3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世庚、姜世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世庚,姜世安,郑帮珍,姜政,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003-2号申请执行人:姜世庚(曾用名姜世根),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姜世安,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郑帮珍,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姜政,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宁阳西路47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756892-5。法定代表人:姜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5)包执字第03003-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6892-5)名下皖P×××××黑色奔驰牌车辆,并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6892-5)名下皖P×××××黑色奔驰牌车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阚 伟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4月28日地点:执行局参加人:盛利仇雪霞汪民军记录人:阚伟汇报人:盛利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5)包执字第03003-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6892-5)名下皖P×××××黑色奔驰牌车辆,并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6892-5)名下皖P×××××黑色奔驰牌车辆以清偿债务。仇: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同意承办人意见。汪: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评议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6892-5)名下皖P×××××黑色奔驰牌车辆以清偿债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