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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小倩刘小倩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22刑更3号罪犯刘小倩,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决定逮捕,因其怀孕未执行逮捕,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苏07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小倩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交付执行中,罪犯刘小倩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刘小倩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罪犯刘小倩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间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