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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美娟、李新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娟,李新,宋翠萍,周志琴,奚秋娟,张世芳,李开华,申传举,刘秋红,魏冉冉,青岛多涌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娟,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李新,女,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宋翠萍,女,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周志琴,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奚秋娟,女,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世芳,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开华,女,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申传举,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刘秋红,女,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魏冉冉,女,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多涌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珠江二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646206-1。法定代表人:尹青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娟、李新、宋翠萍、周志琴、奚秋娟、张世芳、李开华、申传举、刘秋红、魏冉冉与被执行人青岛多涌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4937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