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蔡×1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1,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腾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6月27日,被告人蔡×1伙同乔×(已判决,男,23岁,陕西省榆林市人)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三街村世纪家家福超市内,提供场地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艺设备设施两台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约3.08万元。被告人蔡×1后被查获。起获的赌博机两台已被收缴。另查,涉案游戏币144枚已扣押,另有游戏币341枚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蔡×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乔×的供述及证人朱×、陈×、樊×、李×、王×1、王×2、蔡×2的证言,辨认笔录,工作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1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蔡×1犯有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蔡×1当庭认罪,且积极退赃,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蔡×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八百元(已追缴),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姜嘉玉人民陪审员 陈汉民人民陪审员 郑谊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