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俊兵与李伟、施微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兵,李伟,施微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140号原告:张俊兵。被告:李伟。被告:施微伟。本院审理原告张俊兵与被告李伟、施微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