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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俊兵与李伟、施微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兵,李伟,施微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140号原告:张俊兵。被告:李伟。被告:施微伟。本院审理原告张俊兵与被告李伟、施微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