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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李晓宇、邓剑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宇,邓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宇,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邓剑坤,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晓宇与被执行人邓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3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剑坤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169号澄湖左岸住宅区6栋1单元602室房屋。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剑坤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伟明审判员  朱金辉审判员  王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