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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四川银河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义鑫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银河星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义鑫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4民初487号原告:四川银河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安县工业园区(花荄镇),组织机构代码05605260-0。法定代表人:周中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方,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义鑫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西,信用代码91410181558321831Q。法定代表人:吴定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建波,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四川银河星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义鑫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锐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方、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银河星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下欠原告货款20万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逾期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付清之日)。被告河南义鑫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但被告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只有用车辆抵偿欠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和2014年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购买电子浆料(背银和铝浆),但只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原、被告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的欠款金额为20万元;被告定于2016年春节前付5万元,2016年12月前付12万元,2017年春节前付3万元;如被告未按时付款,从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剩余各期欠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销售合同、分期还款协议书、律师函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购货后应按约定及时付款,逾期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用车辆抵付部分货款,但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南义鑫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银河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下欠货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2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秀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