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69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源与被执行人刘娇、刘建平、韩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源,刘娇,刘建平,韩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69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源,男,199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刘娇,女,199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韩莉,女,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源与被执行人刘娇、刘建平、韩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娇、刘建平、韩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广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