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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吉祥、田苗苗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吉祥,田苗苗,杜守德,高淑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138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王吉祥,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田苗苗,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守德,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淑红,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吉祥、田苗苗、杜守德、高淑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吉祥、田苗苗、杜守德、高淑红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王吉祥、田苗苗、杜守德、高淑红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士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