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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闫艳阳与梅永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艳阳,梅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228号申请人闫艳阳,男,1967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梅永红,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闫艳阳与梅永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业经(2014)京中信执字983号文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闫艳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梅永红给付案款人民币163.674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中信执字983号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