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尹燕雷与山东万德福商贸有限公司、卜祥连、王延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燕雷,山东万德福商贸有限公司,卜祥连,王延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尹燕雷被执行人山东万德福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卜祥连被执行人王延群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923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100万元及利息,已经履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履行的标的额为10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