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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昌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孝昌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职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31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欧阳伟审判员  刘理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