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与天津中融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庄方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天津中融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庄方炳,严水玉,谢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XXX。代表人蔺津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达,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中融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XX。法定代表人庄方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庄方炳,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水玉,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荣杰,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中融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庄方炳、严水玉、谢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中融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截止到2015年3月9日被告所欠原告的本金10998980.72元,利息257485.72元,并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结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天津中融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款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可对谢荣杰抵押的坐落于河东区XXX房屋拍卖、变卖,并对该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价值范围内)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可对严水玉抵押的坐落于河东区XXX房屋拍卖、变卖,并对该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价值范围内)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严水玉、庄方炳对天津中融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339元,由被执行人天津中融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谢荣杰、严水玉、庄方炳负担。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中融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严水玉、庄方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中融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严水玉、庄方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坤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张 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德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