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宁瑞强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瑞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36号罪犯宁瑞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瑞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宁瑞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宁瑞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宁瑞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宁瑞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瑞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