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医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公务员。本院在执行(2016)桂0722执恢112号,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11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何相国审判员 覃永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纪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