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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医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公务员。本院在执行(2016)桂0722执恢112号,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11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何相国审判员  覃永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纪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