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9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金利梅与杨世荣、杨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云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利梅,杨世荣,杨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9执45号申请执行人金利梅,女,傈僳族,1978年6月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功果桥镇。被执行人杨世荣,男,白族,1971年10月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检槽乡。被执行人杨文超,男,白族,1990年11月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功果桥镇。关于原告金利梅诉被告杨世荣、杨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杨世荣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金利梅人民币1143元;被告杨文超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金利梅人民币1775.64元。原告金利梅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4月28日交清了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七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