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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满堂等与韩裕国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满堂,李艳芳,韩裕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满堂,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鹤,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芳,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书田(高满堂之弟),1968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珊珊,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裕国,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满堂、李艳芳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5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满堂、李艳芳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满堂、李艳芳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满堂、李艳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高满堂、李艳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高满堂、李艳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羽红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方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