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3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潘香苓与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香苓,张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629号之一原告潘香苓,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张建新,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香苓与被告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362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张建新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建新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涛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