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辛某1、辛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1,辛某2,辛某3,辛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600号申请执行人:辛某1,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辛某2,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辛某3,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辛某4,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某1与被执行人辛某2、辛某3、辛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83执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十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