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城县鑫通沥青加温设备制造厂、张洪英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武城县鑫通沥青加温设备制造厂,张洪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790号原告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供销社大楼东。法定代表人付聚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武城县鑫通沥青加温设备制造厂,住所地德州武城县城东区工业园。被告张洪英,女,195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德州市武城县。原告山东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城县鑫通沥青加温设备制造厂、张洪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成审判员 翟坤达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