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东杰与景德强、刘刚杰、刘猛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杰,景德强,刘刚杰,刘猛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杰,男,现住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强,男,现住安达市。原审第三人刘刚杰,男,现住安达市。原审第三人刘猛杰,男,现住安达市。上诉人刘东杰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升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东杰又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东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东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刘东杰负担2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子君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