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道航与王啊黎、李斌、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航,王啊黎,李斌,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陈道航,男,汉族,1954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晋江市。被执行人王啊黎,女,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陈道航与被执行人王啊黎、李斌、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480000元(截至2015年8月17日),并支付2015年8月18日至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诉讼费97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啊黎、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因他案已查封,因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债务案件众多,需等待处置后等待分配。被执行人王啊黎、李斌、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该案现没有其他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