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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5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草花与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5492号原告张草花,女,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卫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毅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慧浩,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草花与被告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草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草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草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