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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永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2执59号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永江,男,苗族,住贵州省罗甸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王永江交纳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潮湘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第一项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永江被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执行期间,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2执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代理审判员  沈沛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