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红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78号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方瑞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戈介山,男。委托代理人沈吉萍,女。被告孙红蕾,女,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江物业”)与被告孙红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孙红蕾送达诉讼材料,故本院采用了公告送达,并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江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沈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红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江物业诉称:原告经招投标与志成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志成花苑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09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承担小区的物业服务。在此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小区全体业主包括被告提供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保洁、绿化养护、公共设备设施维护、小区综合管理等服务。被告系小区18号1103室业主,未缴纳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29.60元,经催讨未果,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缴纳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029.60元(91.52平方米×9个月×1.25元/月/平方米)。被告孙红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原告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志成花苑业主委员会签订《志成花苑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对志成花苑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高层、小高层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5元。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到期后原告仍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3年5月25日,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志成花苑业主大会向原告出具告知函,明确将于2013年8月27日终止与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之一,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1.52平方米,于2006年7月3日核准登记产权。被告未交纳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029.60元,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一直在向被告进行催讨,2014年4月20日曾发送挂号信催讨,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发送的挂号信清单,原告称因催讨未果故其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志成花苑物业服务合同》、告知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现原告依照合同为该小区提供有偿的物业管理服务,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原告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红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2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红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国华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姚春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诗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