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5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魏广富、董殿琴与王文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富,董殿琴,王文胜,李冰,王宏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5民初133号原告魏广富,男,193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原告董殿琴,女,193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旭光,内蒙古敖鲁古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胜,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李冰,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某单位职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王宏伟,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某单位职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住所地根河市世纪广场8号。法定代表人葛艳霞,经理。委托代理人穆瑶,呼伦贝尔市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广富、董殿琴与被告王文胜、李冰、王宏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申请伤残等级、护理期限以及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