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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润森与谢雅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601号原告:叶某某,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郑松审判员  李凯审判长  彭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