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润森与谢雅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601号原告:叶某某,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郑松审判员 李凯审判长 彭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