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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闫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刑初22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男。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在大同市魏都新城A区6-2-101、大同市城区庆丰园小区东墙外的平房开设诊所,被大同市城区卫生局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10月29日两次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2015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再次在大同市城区大庆路庆丰园小区东墙外的平房内非法行医时,被大同市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闫某被传唤至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闫某的供述、案件移送函、大同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情况说明及证明、大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大同市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现场录像光盘、到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晓华人民审判员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