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浒山风顺轮胎店与胡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某某轮胎店,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213号原告:慈溪市某某轮胎店。经营者:虞某某。委托代理人:劳景璟,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佳,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某某轮胎店诉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某某轮胎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原告慈溪市某某轮胎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