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苑雄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202号罪犯陈苑雄,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梅华法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苑雄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苑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苑雄虽有悔改表现,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多次犯罪,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苑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