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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艳红与王立波、沈嘉成、袁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红,王立波,沈嘉成,袁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591号原告赵艳红。被告王立波。被告沈嘉成。被告袁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红与被告王立波、沈嘉成、袁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赵艳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赵艳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柏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桂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