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艳红与王立波、沈嘉成、袁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红,王立波,沈嘉成,袁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591号原告赵艳红。被告王立波。被告沈嘉成。被告袁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红与被告王立波、沈嘉成、袁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赵艳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赵艳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柏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桂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