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1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明慧、文赈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明慧,文赈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265-1号申请人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66号3栋103、203、204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鄢靖、涂绪钊(特别授权),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慧,系文世贤之妻。被告文赈宇,系文世贤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明慧、文赈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恩施市三岔乡新街63号房屋一楼门面房屋(共735.34平方米)。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恩施市三岔乡新街63号房屋一楼门面房屋(共735.34平方米)。(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