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靖杰、王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涛,靖杰,王怀英,闫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闫涛,男。委托代理人李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靖杰,男。委托代理人王世元,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怀英,女。原审被告闫洪亮,男。再审申请人闫涛因与被申请人靖杰、王怀英、原审被告闫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泉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闫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新建审判员 王 琴审判员 何利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