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龙建琼与肖文香、郑光燕、陈世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建琼,肖文香,郑光燕,陈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建琼,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肖文香,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郑光燕,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陈世伟,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857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龙建琼申请执行肖文香、郑光燕、陈世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给付义务。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陈世伟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世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工资卡上的存款金额满人民币304400.00元时为止,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泰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