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执民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郑竞与龚伟、龚昱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竞,龚伟,龚昱铮,龚文华,汤月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吴执民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郑竞。被执行人:龚伟。被执行人:龚昱铮。被执行人:龚文华。被执行人:汤月秀。执行担保人:张敏,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凤凰街道金泉社区国际花园6号楼B单元B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执民字第33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龚伟、张敏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金世纪铭城“华庭”35幢B单元102室及35幢20号自行车库,2016年3月30日,买受人皇甫贤(男,汉族,1957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计家桥9幢107室,公民身份号码:)和徐春英(女,汉族,1959年3月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计家桥9幢107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117.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龚伟、张敏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金世纪铭城“华庭”35幢B单元102室及35幢20号自行车库(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110116315、110116316,湖土国用(2011)第01957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皇甫贤(男,汉族,1957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计家桥9幢107室,公民身份号码:)和徐春英(女,汉族,1959年3月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计家桥9幢107室,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皇甫贤、徐春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皇甫贤、徐春英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皇甫贤、徐春英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麟娟 来源: